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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特斯: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萍(已离职)

公告时间:2024-04-26 21:12:25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密切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3 年度,本人诚信、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决策,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促进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将本人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李萍,1972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上海交通大学会计学(涉
外会计)及管理学学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高层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李萍女士于 1994 年入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现任其权益合伙人、专业标准管理委员会委员;于 2020 年 12 月至 2023 年
12 月,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未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3 年度,本人坚持勤勉尽责的履职态度,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议案进行认真审议。会前与公司经营层、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
在充分掌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据本人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判断,提出独立意见并对公司提交的各项议案进行表决。2023年,公司共召开 13 次董事会,
本人任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 12 次,1 次为第二届董事会相关会议;2023 年 12 月
20日,召开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本人自 2023 年 12 月 20 日离任。2023 年度本人具体会议出席情况如
下:
是否连续两
应参加董事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姓名 次未亲自参
会(次) (次) (次) (次)
加会议
李萍 12 12 0 0 否
(离任)
2、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本人认为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定合法有效。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与股民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2023 年度本人出席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姓名 应参加股东大会(次) 出席(次) 缺席(次)
李萍 4 4 0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期内,本人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召集或出席专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2023 年度本人出席专门委员会的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 任期召开次数 出席(次) 缺席(次)
审计委员会 8 8 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1 0
(三)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2023 年度,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除出席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
事会、股东大会外,本人通过到公司各制造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交流、微信、视频、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定期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考察了解,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内控建设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等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密切关注公司治理、生产经营管理和发展等情况,并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公司提供独立、专业的建议。例如,建议公司在计提减值方面将对未来的预判更多地纳入考量;以及对于公司内审信息系统审计,建议公司提前关注信息安全和云审计相关工作。这些建议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报告期内,公司对独立董事履职给予了支持和方便。公司及时将经营情况、重大事项、会议计划安排等报送给本人,为本人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行业情况等提供了及时、准确的信息,也为本人安排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及现场考察提供了方便,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人保持了正常的沟通,以上均有利于本人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以客观公正的立场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作用的发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等形式与公司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针对中小股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向公司反馈、核实,维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的使用等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审核,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2023 年度,本人积极参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和执行进行认真审查,并积极提出改
善建议。公司 2023 年度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规范运作,诚实守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善。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核,本人认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均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四)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年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程序合法有效。2023 年度,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本人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公司不存在互相投资的情况、不存在关联关系和经营关系,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
(五)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相关情况。
(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本人认为公司制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绩
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发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 总结
2023 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4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萍
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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