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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洋能源: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6 20:53:13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4-11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于2024年 4 月 26 日在江苏启东市林洋路 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
开,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提前 10 日以书面送达形式发出,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张桂琴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报告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报告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提出如下审核意见:公司年报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公司 2023 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过程中,未发现参与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报告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提出如下审核意见: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在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过程中,未发现参与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2,065,000,625.42 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 2023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基于公司长期稳健经营及业务长远发展的信心,兼顾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对股东合理回报的需求,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3 元(含税)。截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2,060,169,156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
的 18,949,000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618,489,707.27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能够保障股东的稳定回报并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同意将该方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及类别如下: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2024年度预计金额
(万元)
向关联人销售商品 江苏华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5,000
江苏亿纬林洋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400
向关联人提供设备采购、安装 上海精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200
及服务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设备采购、 上海精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3,000
安装及服务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 南通华虹生态园艺有限公司 5
江苏华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50
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 600
向关联人租赁房屋 安徽华乐房地产有限公司 200
南通永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280
陆永华 350
向关联人提供房屋租赁 清耀(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8
其他 南通华虹生态园艺有限公司 550
合计 10,643
注:在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发生的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按上
述预计关联交易金额的一半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在该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授权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或董事长授权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所需资金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同时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投资收益。该事项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随着公司海外销售规模的不断扩张,汇率大幅波动将会对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为规避和对冲经营及融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利润的影响,提升风险抵御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品种包括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结构性远期、利率掉期、货币互换等产品或产品组合。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总额度不超过 15,000 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在该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且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均不超过 15,000 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根据业务情况、实际需要审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申请,授权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或董事长授权人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与相关金融机构签署合同文本及其它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
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本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是为了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安排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增加公司收益。公司拟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在该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或董事长授权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
投项目的进度安排,且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存在直接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鉴于公司发展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高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需求,公司拟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在使用期限内,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进度要求提前归还募集资金。
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二、审议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为优化公司治理,完善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拟为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保险费不超过 30 万元/年,保险期限 12 个月,赔偿限额不超过 5,000 万元/年。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保险公司;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如市场发生变化,则根据市场情况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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