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铖昌科技: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04-26 20:48:05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认真审阅了《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资料,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用于本次激励的计划或安排。
5、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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