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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太照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6 19:40:07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4-015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4 年 4 月 24 日披露的 2023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184,965,788.22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200,583,735.86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220,203,800 股,根据扣除回购专户 1,614,719 股后的 218,589,081 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43,717,816.20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
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状况、未来发展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公司章程》对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包括: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六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同时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兼顾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可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视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3、未出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管理层先就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提出预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议,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制定了《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26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bse.cn)披露的《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三、《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决议》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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