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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味业:海天味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26 19:31:35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含续聘、改聘,下同),是指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
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
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
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
好的社会声誉、执业质量记录及质量管理水平;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
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对已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
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有关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工
作;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和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一
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
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
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
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
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
加选聘。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
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
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
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
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
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
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
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
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
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
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
董会;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五)股东大会审核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
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
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
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
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
保存。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
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
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
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
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聘
任协议中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
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
风险。
第十五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托内部审计部门对
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
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
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
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
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
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
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
因。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
所为同一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
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
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
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
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
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
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
力;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 除第十九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
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
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公司股
东大会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
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
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
表的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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