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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石化学: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曾幸荣)

公告时间:2024-04-26 19:28:49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曾幸荣作为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报告期内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现任独立董事个人情况
本人曾幸荣,1962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9 年 12 月毕业
于华南理工大学高分子材料专业,获工学博士学位后留校从事科研与教学工作。
1990 年 1 月至 1993 年 11 月任华南理工大学高分子系讲师;1993 年 12 月至 2001
年 11 月任华南理工大学材料学院副教授;2001 年 12 月至 2003 年 6 月任华南理
工大学材料学院教授;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1 月任华南理工大学材料学院教授、
副院长;2013 年 2 月至今任华南理工大学材料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兼任广东省高性能与功能高分子材料重点实验室副主任、高性能橡胶塑料与复合材料广东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化工学会橡胶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广东省化工学会橡胶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广州市橡胶学会理事长等职务。2019 年11 月至今担任聚石化学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同时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我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10 次董事会会议、1 次年度股东大会、2 次临时股
东大会,本人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
参加董事会情况 东大会
情况
姓名 应出席 其中以 是否连续 出席股
董事会 亲自出 通讯方 委托出 缺席 两次未亲 东大会
(次) 席(次) 式参加 席(次) (次) 自出席会 (次)
(次) 议
曾幸荣 10 10 9 0 0 否 3
注:对上述董事会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召集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要求,出席了相关会议。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 1 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1 次。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亲自召集并出席了全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亲自出席了全部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战略决策委员 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 提名委员会
会 会
姓名 召 现 通 召 现 通 召 现 通 召 现 通
开 场 讯 开 场 讯 开 场 讯 开 场 讯
次 召 召 次 召 召 次 召 召 次 召 召
数 开 开 数 开 开 数 开 开 数 开 开
曾幸荣 1 0 1 / / / / / / 1 0 1
会议召开过程中,本人并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我认为,各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积极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切实充分履行了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本人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积极推动了公司持续快速的发展和核心团队的建设,切实充分履行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四)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利用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时间定期到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现场考察,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能够就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与我们进行及时沟通,为我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配合和支持条件。在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召开前,公司详尽地整理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地向参会人员传递,为独立董事做出决策提供了便利。我认真阅读、仔细分析和研究会前资料,对董事会将要讨论的重大事项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详实的决策依据,认真听取管理层的汇报,充分运用我的专业知识参与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召开现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同时,开通了视频及电话会议接入方式,让我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在日常工作中,我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五)培训学习情况
本人主动参加独立董事后续培训,12 月份参加广东辖区上市公司董监高暨
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专题培训。证监会实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后,通过各
种培训以及自学材料等,及时掌握对独立董事履职的监管变化,了解并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深化对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理解,不断提高作为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三、独立董事 2023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我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我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与此同时,通过与公司内审负责人积极沟通,认真查阅公司内部控制审计计划、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总结、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控制度等文件资料,我认为公司已初步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内控管理体系,公司现有的内控制度已基本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运营、财务管理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进行,公司的内部控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五)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查阅了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信息、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记录等相关信息,查阅了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工作履历、诚信记录和独立性,并对审计收费进行了了解。经核查,我认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
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验,且在公司审计过程中审慎负责,符合为公司提供专业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同意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事项。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 7 月 1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
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我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的核查,我认为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董事长人选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及相关素质,能够胜任岗位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股权激励对象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3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我认为上述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考核体系以及岗位职责等综合确定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形。
2. 股权激励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对前述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年度,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序进行,公司实施的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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