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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光股份: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吴飞美)

公告时间:2024-04-26 18:56:52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2023年,作为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并按照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现将2023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吴飞美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年4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福建商学院(原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闽江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闽江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源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技术等咨询服务;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的建议,本着审慎客观
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作用,积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 客观性、科学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会议、3次股东大会会议,具体参会情
况如下:
参加股
参加董事会情况 东大会
情况
董事 是 否 独
是否连续
姓名 立董事 本年应参 亲 自 以通讯 委托 出席股
缺席 两次未亲
加董事会 出 席 方式参 出席 东大会
次数 自参加会
次数 次数 加次数 次数 的次数

吴飞美 是 7 7 6 0 0 否 2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与运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报告期内,本人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 召集或出席专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和咨询。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6次审计委员会、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次 战略委员会,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了2次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现场会议和股东大会的机会,对公 司进行实地考察。此外还通过现场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 管及公司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全 面深入了解公司的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募集资金投入使用情况等重大事项, 并及时关注外部环境对公司的影响,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同时,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积极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 营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征求本人的专业意见,对本人提出的建议能及时落实, 为本人更好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三、2023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对公司日常关联交
易等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审核,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股东
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客观、公正的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项目合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核查,公司本次项目合作,将增强公司在光电系统上的技术能力,符合公司的技术发展战略,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交易条款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和价格基本符合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相关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相关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按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以及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
公司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核查,本人认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执业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需求,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人及另外两位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相关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相关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相关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是参考国内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运行情况与地区薪资水平制定的,能够推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挥积极性,推动公司发展,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终止实施追光者1号持股计划的议案》。
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变更及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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