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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威: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4-04-26 18:26:14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细则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由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的选拔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管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不少于二
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提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
代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时,董事会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公司
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名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拟订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计划,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管人选。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管的工作情况进
行必要的跟踪了解,有权查阅认为必要的公司相关资料,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管提出质询,董
事、高管应作出回答。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董事、高管
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
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委员召
集并主持。非主任委员也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十天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应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三天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证券事务部发出会议通知时,应附上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发送形式包括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自
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非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及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提名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的,提名委员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名。情况紧急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提名委员会决议经委员在会议决议(或传真件)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或董事会秘书应当不晚于会议决议产生之次
日,将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选任决策程序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管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高管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管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在公司股东、公司内部、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管人选;
(三)充分了解董事候选人和高管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若本人不同意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高管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候选人、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三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的准备工作,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二)证券事务部将会议材料提交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三)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或提出的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并将有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三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
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六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
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三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
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如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的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时,应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
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在本细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上”、“以下” 均
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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