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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光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26 16:25:14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水平,充分调
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
要求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和可持续发展,为公司和股东
创造更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 董事:包括董事长、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 监事:包括监事会主席、非职工监事、职工监事;
(三)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应当适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原则;
(二) 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三) 个人薪酬与公司利益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并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领取的相应报酬,不
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或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依据公司相关薪酬制度规定领取的薪酬。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公
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
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
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考评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
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考评;
(三) 就公司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五)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 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并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
第三章 薪酬方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应参照公司实际情况,根据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来确定。
第十条 董事、监事薪酬

(一) 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具体标准及发放形式以公
司股东大会决议为准,其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除此以外
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收入、社保待遇等;
(二) 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根据其在公司担
任的经营管理职务领取相对应的薪酬;
(三) 其他不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且不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董事、监事,
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十一条 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
在公司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领取相对应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
补贴构成:
(一) 基本薪酬: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相应岗位履行工作职责所得的基本
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二) 绩效薪酬:指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年
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依据,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绩效考评而获
得的薪酬;
(三) 福利补贴: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定的应当依法发放及缴纳的
法定福利、社会保险和公司保障性福利、关怀性福利。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与管理
第十二条 基本薪酬的相关标准和制度,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基本薪酬按月考核发放,绩效薪酬在经营年度结束后,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
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标准,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并
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薪酬。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前薪酬,应按规定扣缴相应的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等费用(如涉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
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对应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则不予发放
绩效薪酬,若已发放的,亦应予以追回:
(一)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的;
(四) 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股东大会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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