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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视传媒: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04-26 15:52:22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一节 党组织机构设置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7)44 号《省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无锡中视影视基地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2002 年 7 月 17 日,公司由江苏省无锡市正式迁址上海浦东,并在上海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注册,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1006917。目前登记机关已变更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营业执照号已调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9764252D。
第三条 公司于1997年5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内资股),于
1997 年 6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hinaTelevision Media, Ltd.;英文名称简称:CTV Media,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450 号新天国际大
厦 17 层 A 座;邮政编码:20012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9,770.64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根据《党章》规定,公司设党组织机构,加强党组织的建设。党
组织充分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公司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总会计师等本章程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际惯例和规范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以
社会效益为准则,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现代管理为手段,充分发挥公司资金、品牌、以及机制、技术设备综合配套服务等资源优势,进行影视拍摄、节目制作、广告经营,在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及国内外影视界提供影视节目拍摄制作服务的同时,发挥影视拍摄基地的旅游和其他功能,促进公司业务及规模迅速、健康、稳定地发展,从而为全体股东的投资提供合理丰厚的回报。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影视拍摄基地开发、
经营,影视拍摄(摄制电影[单片]),电视剧节目制作、销售经营,影视设备
租赁、高清晰度影视技术、宽带数字信息技术、网络系统集成技术的开发及相关的信息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各类广告业务,文化(含演出)经纪,房地产开发,科学技术服务,室内外装饰,物业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综合文艺表演,百货、工艺美术品(黄金制品除外)的销售,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摄影服务,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市内水上旅游客运(三国城、水浒城水上景区),零售预包装食品,小型餐馆,住宿,卷烟、雪茄烟零售,停车场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6,800 万股,1997 年成立时,
五家发起人股东共计认购 11,800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0.238%。
其中:中央电视台无锡太湖影视城有限公司(原中央电视台无锡太湖影视城)以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11,300 万股;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150 万股;北京中电高科技电视发展有限公司(原北京中电高科技电视发展公司)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 150 万股;北京未来广告有限公司(原北京未来广告公司)
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 150 万股;北京荧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北京荧屏出租汽车公司)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 50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9,770.64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联网数据传输协议书》,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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