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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色股份: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4-04-26 00:34:10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电话咨询;
(三)邮寄资料;

(四)公司网站;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
(六)接受调研;
(七)股东大会;
(八)投资者说明会;
(九)路演;
(十)分析师会议;
(十一)座谈交流及其它。
第九条 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等信息,由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网站
公司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内容更新。
第十一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
公 司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互 动 易 ”
(https://irm.cninfo.com.cn)收集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在非交易日或者交易日收盘后及时答复。
(一)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互动易”的管理;
(二)每天查看“互动易”上投资者的提问及相关信息并及时予以答复;
(三)对于“互动易”问题,应根据公司已经披露的信
息拟定回复内容,问题涉及公司其他部门或子公司相关情况的,其他部门或子公司应提供回复建议。公司拟定的回复内容或者公司拟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的其他信息,在发布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任何人员均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一步提请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长审核。
第十二条 接受调研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访谈。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一)调研人员来访前应当填写《投资者来访联系表》(见附件 1),内容包括:来访人员单位、联系人姓名、电话、来访调研提纲、拟拜访公司人员。
(二)调研人员到公司后应当填写《投资者来访登记表》(见附件 2),内容包括:来访人员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持股情况。
(三)调研人员到公司后应当签署《承诺书》(见附件3)。
(四)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
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十四条 投资者说明会
(一)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关切。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三)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应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路演、分析师会议
(一)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过路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二)在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影响的情况下,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三)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必须注意在参观过程中避免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座谈交流及其他
公司可以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学习交流行业信息。公司可以通过座谈交流形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 4),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自行协商
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
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战略规划部)是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公司其他部门、所属出资企业应协助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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