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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沃科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5 23:50:16

证券代码:301232 证券简称:飞沃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0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根据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拟以资本公
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预计合计转增 21,474,956 股(本次转增股数系
公司根据实际计算舍尾处理所得,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结果为准)。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53,687,391 股变
更为 75,162,347 股,注册资本由 53,687,391.00 元变更为 75,162,347.00 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结合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并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修订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368.739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75,162,347.00 元。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3,687,391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75,162,347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负责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审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计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细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认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重点关注中小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 合下列基本任职条件:(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董事的资格;(二)具有国家法规及有关 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独立董事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 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 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本章程规定的其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他条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六)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得由下列人士担任:(一)在公 立性,不得由下列人士担任:(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间接持 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包括兄弟姐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母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公司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五)为公司及其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要负责人;(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的人员;(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公司及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八)《公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九)中国证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
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
的其他人员。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之一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重大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一) 提名、任免董事;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事项应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益; 会;
(五)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
(四)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 (五)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 计政 诺的方案;
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六)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 300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
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励计划;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八)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
(七) 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公司累计和当 东权益的事项;
期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关于对 外担保方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
划;
(九) 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他交易场
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
(十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
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
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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