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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洛耐:中钢洛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25 21:14:53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内控制度和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
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制度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六)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得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信息报告义务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各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
2、对外投资;
3、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作出赔偿保证;
12、订立涉及成立合营企业实体(不论是以合伙、公司或任何形式成立)的任何安排或协议;
13、日常经营范围内的重大交易;
1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1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2 目至第 4 目、第 12 目拟发生或已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
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第 1 目、第 5 目至第 11 目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 13 目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事项涉及交易标为同类交易的,以 12 个月内的累积额为计算原则,一旦发现累积额即将达到相关标准,应进行预报,并在达到相关标准时及时报告。
(四)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对于以下关联交易,须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与上述应报告的关联交易标准进行对照: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于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并应尽量避免发生:
1、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4)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2、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3、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4、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公司或子公司发生以下诉讼和仲裁事项:

1、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未达到前目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六)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以下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分配股利、计划增资、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
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2、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3、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1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七)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6、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或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7、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公司及子公司收到参股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1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17、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
18、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八)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
(九)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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