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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龙化成: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5 20:29:56

证券代码:300759 证券简称:康龙化成 公告编号:2024-020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上午 10:30 以通讯方式召开,本
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以邮件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经全体
与会董事的认可,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增加两项议案。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Boliang Lou 博士主持,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意公司《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并批准对外披露。
本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以及披露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披露易(http://www.hkexnews.hk)的《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秘书、联交所授权代表及法律程序代理人变更的 议案》
麦宝文女士因个人原因辞任本公司之公司秘书,及不再担任根据联交所证券 上市规则第 3.05 条所规定之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授权代表”)及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条例第 16 部规定之本公司于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之代理人
(以下简称“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麦宝文女士的辞职申请自 2024 年 4 月 25
日起生效,麦宝文女士确认其与董事会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任何有关事项须提 请联交所或公司股东注意。
董事会同意聘任秘书服务公司方圆企业服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提议委任 的严洛钧先生接替麦女士作为公司秘书、联交所授权代表及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
该聘任自 2024 年 4 月 25 日起生效。严洛钧先生为方圆企业服务集团(香港)有
限公司之副总监,且于企业秘书服务范畴拥有逾十年经验,是香港公司治理公会 以及英国特许公司治理公会之资深会士并持有香港树仁大学会计学士学位及香 港理工大学公司管治硕士学位。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 A 股股份方案的议案》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切实推动“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的实
施,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 《关于回购公司 A 股股份方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回购公司 H 股股份一般性授权
的议案》
受资本市场波动等诸多因素影响,公司当前股价未能有效反映实际价值和经 营业绩,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预期,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需并在 不影响公众持股量要求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以及《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地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决定回购及处理不超过公司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时公司 H 股股本(不包括任何 H 股库存股份)的5%的 H 股或可转换成该等股份的证券、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公司 H 股的类似权利(以下简称“类似权利”,前述授权以下统称“一般性授权”)。具体授权如下:
一、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决定回购及处理 H 股或类似权利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并实施具体回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决定回购时机、回购期限等;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3、根据监管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相关的批准、备案程序;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签署及采取所有被认为与拟进行的股份回购有关的并使其生效的合适、必要或适当的文件、行动、事情或步骤;
5、以库存方式持有回购的 H 股股份,适时地进行该 H 股库存股份的再出售
或偿付股权激励计划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准许的行为,并履行中国境内外法定的有关登记、备案手续;和/或
6、签署及办理其他与股份回购相关的文件及事宜。
二、董事会或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根据上述第一段所述一般性授权决定回购及处理的 H 股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时公司 H 股股本(不包括任何 H 股库存股份)的 5%。
三、如董事会或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已于本议案第五段所述授权有效期内决定回购及处理 H 股或类似权利,且公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相关批准、许可或登记(如适用),则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可在该等批准、许可或登记确认之有效期内完成相关回购及处理等工作。

四、授权董事会或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根据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取得所有相关政府部门及/或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适用),并在遵守有关对于上述授权限制下行使相关授权。
五、一般性授权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的日期止: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后 12 个月届满之日;
2、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或
3、公司股东于任何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或根据章程以其他方式撤回或修订有关本议案项下的授权时。
六、授权董事会或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批准、签订及作出或促使签订及作出其认为与根据上文所述行使一般性授权而回购及处理任何新股股份有关的所有文件、契约及事宜、办理必要手续、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
七、授权董事会或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在 H 股回购时及完成后,根据公司 H
股回购的方式、种类、数目和 H 股回购完成时公司股权结构的实际情况,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对公司章程做出适当及必要的修订。。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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