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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长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4-25 19:45:3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马佳敏律师、王佩琳律师出席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2 日
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 14 点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海潮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公司股份9,812,40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69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7 人,代表公司股份176,383,4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196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审议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审议公司关于 2023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6、审议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7、审议公司关于计提航天柏克商誉减值的议案;
8、审议公司关于 2024 年度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9、审议公司关于 2024 年向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10、审议公司关于与财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事项的持续风险评估报告;
11、审议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
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其中,议案 11 为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5、议案 8、议案 11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8、议案
10、议案 11 涉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5,993,75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0%;反对 343,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9%;弃权 45,9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2、审议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表决结果:同意 175,990,85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4%;反对 327,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6%;弃权 65,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0%。
3、审议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5,990,85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4%;反对 346,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5%;弃权 45,9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4、审议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4,255,73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36%;反对 2,081,82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02%;弃权 45,9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2%。
5、审议公司关于 2023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5,992,25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2%;反对 327,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6%;弃权 63,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841,5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8.8896%;反对 32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92%;弃权 6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2%。
6、审议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75,990,85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4%;反对 346,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5%;弃权 45,9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7、审议公司关于计提航天柏克商誉减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5,990,85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4%;反对 346,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5%;弃权 45,9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8、审议公司关于 2023 年度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12,23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475%;反对 462,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05%;弃权 45,9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912,2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5.5475%;反对 46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05%;弃权 4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0%。

9、公司关于 2024 年向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5,990,85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4%;反对 327,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6%;弃权 65,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0%。
10、公司关于与财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事项的持续风险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912,23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475%;反对 462,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05%;弃权 45,9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912,2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5.5475%;反对 46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05%;弃权 4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0%。
11、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5,940,82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0%;反对 327,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6%;弃权 44,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790,1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8.9420%;反对 32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11%;弃权 4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9%。
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 马佳敏:
王佩琳:
2024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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