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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仙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4-04-25 19:45:1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寿仙谷
保荐代表人姓名:夏翔 联系电话:0571-85115307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伟 联系电话:0571-85115307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仙谷”、“公司”或“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寿仙谷进行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期为 2022 年 12 月 12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3 年度持续督
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执行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
2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 协议,协议中已明确了双方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务。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
3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回访、现场办公和检查、尽
职调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
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4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券 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
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 的违法违规事项。
露。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违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背承诺等事项。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
6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切实
做出的各项承诺。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7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行公司各项治理制度。
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8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行各项内控制度。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
9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其他相关文件。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信
10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息披露文件应当予以更正或
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补充,而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充的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信
11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息披露文件应当予以更正或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补充,而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充的情况。
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发生该等情况。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
13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报告。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
14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 的情况。
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
15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
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上市公司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16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保荐机
构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对
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
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
17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需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
存在重大异常;(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
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严格按
18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 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
施等承诺事项。 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
使用。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3
年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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