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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京电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25 19:41:35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
公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
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目标。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对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严格遵循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方案规定的程序执行。公司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
(一)内部控制评价依据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定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等,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二)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单位包括: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珠海中京电子电路有限公司、珠海中京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香港中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泰电子(泰国)有限公司、珠海中京元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珠海亿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惠州中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京前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银城富力实业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企业文化、审计监督、销售业务、采购业务、资金管理、存货管理、资产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研究与开发、信息与沟通。
重点关注以下高风险领域: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
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事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PCB 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有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
缺陷 对利润表影响的严重程度 对资产负债表影响的严重程度
分类
重大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
缺陷 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超过营业收 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超
入 1% 过资产总额 1%
重要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
缺陷 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超过营业收 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超
入 0.5%但小于 1% 过资产总额 0.5%但小于 1%
一般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
缺陷 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 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
入的 0.5% 于资产总额的 0.5%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③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出现以下特征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有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超过税前利润营业收入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 0.5%但小于 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小于营业收入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超过资产总额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0.5%但小于 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小于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①决策不科学导致重大失误;
②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③关键管理人员或重要人才大量流失;

④媒体负面新闻频现,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
⑤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亦无合理解释;
⑥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①公司因管理失误发生依据上述定量标准认定的重要财产损失,控制活动未能防范该失误;
②财产损失虽然未达到和超过该重要性水平,但从性质上看,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
③内部控制认定的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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