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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维通信: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25 19:34:04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的,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效率、效果、效益性等进行独立客观确认、评价和监督的一项管理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是公司及其被投资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内控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内审内控部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内审内控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审内控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审内控部按照工作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审内控部负责人为专职,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内控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内控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公司内审内控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内审内控部的主要审计权限:
(一)有权要求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
(三)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表、文件,现场勘察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等;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账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但不限于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一条 内审内控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内控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报告。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司内审内控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内审内控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审内控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内审内控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六条 内审内控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七条 内审内控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 内审内控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章 被审计对象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九条 被审计对象必须接受审计部在审计职责范围内实施的审计,并为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其他便利。
第二十条 在接受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 申请有关审计人员回避,但需有正当的理由;
(二)对审计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或解释;
(三)要求审计人员修正不符合规定的审计程序及不适当的行为;
(四)向派出审计人员的审计部门举报、控告审计人员的不适当行为;
(五)对审计部门做出的审计决定及具体事项不服或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有义务支持、配合审计,接受审计人员的询问,及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被审计对象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审计,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凭证、账册、报表、档案等文件和资料,不得转移、隐匿资产。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应接受并执行审计部门做出的审计建议、审计处理决定、审计复议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涉、阻碍审计部门做出有关的审计决定。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正常的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内审人员。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应充分重视和利用审计成果,建立有效的督办程序:监督落实审计部门提出的审计建议和审计处理决定,完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内审内控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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