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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科移动: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04-25 17:48:34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与关联方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
施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科移动”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信科移动关于涉及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关联交易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对关联交易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及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对相关情况的信息披露真实性进行专项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为进一步为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2023 年 11 月 11 日,财务公司与信科移动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由财务公司向
信科移动及其子公司提供结算、存款、信贷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协议有效期一年。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主要内容
1、结算服务
(1)财务公司根据信科移动指令为信科移动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财务公司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满足信科移动支付需求;

(3)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信科移动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和财务公司向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手续费标准。
2、存款服务
(1)信科移动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财务公司为信科移动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以及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和集团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
(3)本协议有效期内,信科移动(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利息收入按照协议标准另行计算;
(4)财务公司保障信科移动存款的资金安全,在信科移动支取存款时,财务公司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5)信科移动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前,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等进行评估: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企业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信科移动在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当每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指派专门人员每年对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信科移动具有支取存款的自由,信科移动有权不定期地(每年不少于 2 次〉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检查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财务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3、信贷服务
(1)财务公司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信科移动业务发展
中对人民币、外币资金的需求,财务公司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信科移动需求;
(2)财务公司向信科移动提供贷款的实际利率,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执行;同时既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期同种类贷款服务所定的利率,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其它成员单位提供同期同种类贷款所定的利率;
(3)协议有效期内,信科移动(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借款、开具商业汇票、保函等信贷业务总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4)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财务公司可在经营范围内向信科移动提供其他金融服务,财务公司向信科移动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财务公司向信科移动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有收货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信科移动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和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手续费标准。
5、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经信科移动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如按照有关法律、信科移动及财务公司《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经过其他相关审批程序才能生效的,则应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始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协议有效期内,如果双方签署新的金融服务协议,则本协议自新的金融服务协议生效之日终止。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双方需提前协商,到期终止协议或办理续签协议事项。
(二)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信科移动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
类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
二、《金融服务协议》的执行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信科移动及其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
9.70 亿元;流动性贷款余额为 0 元,票据余额为 0.52 亿元。2023 年度,公司涉
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均按照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未发生交易额度超过协议约定情形,协议履行情况良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金融服务风险,维护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公司制定了《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存款应急风险处置预案》。风险处置预案涵盖了风险处置机构与处置原则、风险报告、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及措施等,内容全面、明确、可行。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关联董事孙晓南、华晓东、谢德平、马红霞、邓明喜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会认为:财务公司按照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相关标准。财务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到位,在为关联方提供金融服务期间,能够有效管控金融业务风险。
四、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科移动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等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已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信科移动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2023 年度,信科移动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均按照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未发生交易额度超过协议约定情形,协议履行情况良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关于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等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与关联方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叶强 唐唯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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