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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恒科技: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细则(2024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4-25 16:21:03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导向,以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审核批准。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之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当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针对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或会议安排,及时、充分地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 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事项所需材料应随会议通知提前2日送交各委员。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的传递可以书面方式,也可通过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等通讯方式传递。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审计委员会决议存在异议,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交由审计委员会重新审议,二次审议结果为最终结果,事项决策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原则上为每季度一次,应于会议召开前2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一名)代为主持。
第二十条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不能到会的委员可签署授权委托书;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保存签名录、授权委托书及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违者必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若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对细则进行必要修订,报送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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