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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想科技: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04-24 22:11:18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核查意见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想科技”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观想科技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85 号)同意,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
发行价格为 31.50 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63,0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6,089.98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56,910.02 万元。大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
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 14-10004 号)。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 7,800.00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
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公司关于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说明与承诺
公司承诺:
1、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2、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四、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
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7,800.00 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二)监事会审议程序
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
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升公司经营效益,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7,800.00 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认为: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7,800.00 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事项,该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保荐机构对观想科技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志杰 李军伟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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