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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蓝软件:《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细则》(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4 21:32:51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细则
北京
二○二四年四月

目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细则......1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2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3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4
第五章 相关机构......11
第六章 附则......11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合理运用金融和
市场营销的原理,通过各种方式增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与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本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是指股东、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资
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等。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坦诚的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所有信息;

(四)充分性原则: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传递公司相关信息;
(五)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借助各种媒体或其他方式,积极、主动地与投资者保持畅顺的沟通;
(六)互动性原则:公司与投资者实行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
(七)真实性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如实向投资者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
(八)保障原则:公司应当适当投入,建设必备的信息交流设施,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拓展沟通渠道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协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 负责信息披露的审查和答复投资者提问的文字资料的审核;
(三) 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业务培训,
结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
(四) 联系安排新闻媒体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采访,组织公司新闻报道,
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的宣传活动;
(五) 持续关注和收集新闻媒体上有关本公司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和管理层;
(六) 组织安排与其他上市公司、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进行业
务交流。
(七)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机构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 跟踪收集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最新监管动态;
(二) 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及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 统计分析公司在册投资者情况,研究分析投资者的需求,为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四) 审核整理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为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的相关人员提供所需资料;
(五) 收集并整理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有关本公司信息、投资者所反映的
问题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关的文字、影像等资料档案的收集
管理工作;
(七) 负责公司国际互联网信息网站(以下简称:公司网站)相关栏目的
内容更新及网上信息披露工作,回答投资者的询问;
(八) 负责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专线的接听,回复投资者的传真、信函以
及邮寄投资者索取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应指定一名信息主管,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和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并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信息自愿性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其能在同等条件下获取信息,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遵循准确性原则,对公司经营等状况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实事求是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误导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在披露预测性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说明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持续性原则。对已披露的尚未完
结的事项,应持续和完整地履行披露义务;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上市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上市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
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与要求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
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三十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为提高公司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也可利用互联网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
通,应注重使用互联网络,以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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