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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洋股份: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4-04-24 19:05:28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
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下称“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性质与作用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
立。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是公司就战略规划和投资
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
事会负责。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
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究;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八条 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与
发展委员会工作。当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七至第九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公司的未来愿景、使命和价值观方案;
(二)审议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实施报告;
(三)审议公司的市场定位和行业吸引力分析报告;
(四)审议公司的市场、开发、投融资、人力资源等特定战略分析报告;
(五)审议公司的战略实施计划和战略调整计划;
(六)审议公司的重大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七)审议公司的重大项目投资的实施计划以及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八)审议公司在重大项目投资中与合作方谈判的情况报告;
(九)审议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十)审议控股子公司的战略规划;
(十一)审议控股子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清算、上市等重大事项;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召开与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定期会议应于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临时会议应于召开前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以电话、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如有紧急事项,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
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七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
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议案、决议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应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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