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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靠智电: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4 17:56:39

证券代码:300617 证券简称:安靠智电 公告编号:2024-037
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促进规范运作,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 具体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 原《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原江苏安靠
第三条 公司由原江苏安靠超高压电缆附件有限 超高压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常州 变更的方式设立,在常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00761509565N。 91320400761509565N。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发一般经营项目:中低压、高压及超高压电缆附件、 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机械电力器材、电缆分支箱和户内外环网开关柜及相 电气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输关智能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运维 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及相关的技术咨询;中低压、高压、超高、特高 备制造,电线、电缆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压电器设备及其配件、部件设计、研发、制造、 和电感器制造,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工器测试、销售及系统整体方案实施和技术服务;金 材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工仪器属气体绝缘母线(GIL)及其配件生产、销售、技 仪表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专用仪器制术服务;电力工程总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 造。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电力设施承装(修、试)(凭许可资质经营); 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 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智能输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先进电力
开展经营活动) 电子装置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工
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太阳能
热利用装备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物联
网技术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
统集成服务。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电力
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研发,
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子
专用材料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工
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建设工程勘察,
建设工程设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
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 ),工
程造价咨询业务,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
管理,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
节能管理服务,创业空间服务,科技推广和
应用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新增)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由各发起人以江苏安靠超高压电 (删除)
缆附件有限公司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
净资产值为基础,按 1: 0.6250 的比例折股,折
为 345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公司股份
全部由发起人以其在江苏安靠超高压电缆附件有
限公司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对应的净资产值作
价认购,其余部分进入资本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
(二)要约方式;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议决议。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以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本公司同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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