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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科技:《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修正案

公告时间:2024-04-24 16:29:36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修正案
(2024 年 4 月)
(修改部分以黑体标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对《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相
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1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
子公司管理制度 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精功科技 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精工集成科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 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
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2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本制度。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
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 股子公司。公司主要通过向控股子公司委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 派董事(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 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
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执
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
3 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
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公司董事会、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本
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
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
工作。
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
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监
督。
第三十二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第三十二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控股子 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为本公司发 定,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为4 生的重大事件。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公 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控股子公司应根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重大 据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重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建立信息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建立信息
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控 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控股
股子公司的内部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 子公司的内部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
责任,以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符合《深 以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如因经营
需要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资助),任何
担保(资助)均需在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决
定之前,预先报公司财务部门和董事会办
公室,经董事会秘书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5 无 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控股子公司预先报财务部门、董事
会办公室的材料包括:
1、被担保(资助)对象最近一年又
一期的财务报表;
2、担保(资助)合同初稿;
3、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如需通过
投资方式扩展业务,任何对外投资(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设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均需报公司财务部门、运管管
理部门、投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审核,
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报董事会或股东
6 无 大会审议。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只
有在公司有同意投资的结论性意见后方
可实施。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有关部门预报的
材料包括:
1、对外投资的可行性报告;
2、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对该项投资的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意见或建议;
3、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任
何诉讼、仲裁事项,在事项发生的两个工
作日内要向公司财务部门、法务部门、运
营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提交如
7 无 下材料:
1、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受理(应
诉)通知书;
2、判决或裁决书;
3、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要设立由
8 无 财务负责人或办公室主任兼任的联络员,
负责控股子公司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及
时沟通和联络。
9 落款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 落款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
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
备注:
1、因本次制度修改增减条款而致使原制度条款序号发生变更,均根据变更后的情况作
出相应调整。
2、除上述修改外,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其它内容保持不变。
3、本次修订经公司2024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 原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将同时废止。
特此修订说明。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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