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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科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修正案

公告时间:2024-04-24 16:28:56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修正案
(修改部分以黑体标注)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拟对《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1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
制实施细则 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精工集成
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
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维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保证股东充分行使
制定本实施细则。 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2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精工
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
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 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或
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 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
与待定董事(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 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
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 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3 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 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
董事(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 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
董事(监事)的一项制度。 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
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
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两名以上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
4 (含两名)的独立董事(监事)或非独立董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事特指由
事(监事)的选举或变更。 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第四条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 事由公司职工民主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
5 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 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实施细则中非独立监
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
6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第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各届董事、监事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
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监事候选人,单独或者 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
以提出独立监事候选人。 董事的候选人;
7 (二)独立董事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
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
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
者增补监事候选人。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 第六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名委员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 人的详细情况,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
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 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
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 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
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等。 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
8 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
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第七条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应在公
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 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
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限于: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
(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9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的职责。 被提名人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当
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
件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九条独立董事(监事)、非独立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
事(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 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定的人数。 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
10 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11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投票与当选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与监事选举分开进
合证监会规范意见,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 行,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12 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公 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司独立监事与非独立监事选举亦分开进行,
以保证独立监事的比例。
第十一条选举独立董事(监事)时, 第十条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
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 有的有效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 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
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 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有
13 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 效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
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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