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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巨丰: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3 21:20:58

证券代码:301296 证券简称:新巨丰 公告编号:2024-028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新巨丰泰东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东包装”)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50亿包无菌包装材料生产项目”的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28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3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18.19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14,597.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9,025.8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5,571.18万元。公司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8月30日全部到位,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8月30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100Z001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已经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的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26日、2024年2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50亿包新型无菌包装片材材料生产项目”变更为“50亿包无菌包装材料生产项目”,原计划投入原项目的未使用募集资金20,000万元将全部用于投资建设新项目,实施主体为山东新巨丰泰东包装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泰东包装、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 专户存储银行名称 账号 用途
山东新巨丰泰东包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0850922962 50 亿包无菌包装
装有限公司 新泰支行 材料生产项目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存储、管理和使用本次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山东新巨丰泰东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2085092296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50亿包无菌包装材料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20,000.00万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以上现金管理投资产品须同时符合外部监管规定和乙方行内管理要求。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鹏飞、刘芮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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