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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巨丰: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3 21:20:58

证券代码:301296 证券简称:新巨丰 公告编号:2024-029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25.10亿元(全部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12.74%,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23年5月11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山东新巨丰泰东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东包装”)提供担保的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5.10亿元。上述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担保额度有效期限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拟作为保证人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一》”),约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泰东包装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申请的1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内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新泰支行签署了《综合授信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二》”),约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泰东包装
向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新泰支行申请的1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内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三》”),约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泰东包装向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申请的2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内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担保在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和担保期限范围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一》主要内容
1、保证人: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3、债务人:山东新巨丰泰东包装有限公司
4、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合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
5、主债权:最高本金限额壹亿元人民币。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新泰支行
3、债务人:山东新巨丰泰东包装有限公司
4、主合同:主合同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24年160021法授字第DZ0041号的《齐鲁银行综合授信合同》。
5、主债权:最高本金限额为壹亿元人民币。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及基于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担保财产保管费查询费、公证费、保险费、提存费、实现债权及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
8、保证期间:(1)对于贷款,保证期间分笔计算,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笔贷款到期后三年止。(2)对于保函,保证期间分笔计算,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权人依据保函对外支付约定金额后三年止。(3)对于信用证,保证期间分笔计算,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权人对外支付信用证款项后三年止。(4)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期间按单张银行承兑汇票分别计算,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单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后三年止。(5)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三年止。
(三)《保证合同三》主要内容
1、保证人: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
3、债务人:山东新巨丰泰东包装有限公司
4、主合同:主合同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编号公授信字第ZH2400000054616的《综合授信合同》。
5、主债权:最高本金限额为贰亿元人民币。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 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8、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批对外担保总额为25.1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2.74%,实际提供担保的余额为2.6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04%,全部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目前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及违规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新泰支行签订的《综合授信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与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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