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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日达: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04-23 18:55:4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日达”、“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 2023 年度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指派担任鸿日达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人员采取查阅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三会文件、内部审计报告等、与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高管人员沟通等方式,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合理评价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重要性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汉江机床(昆山)有限公司、东台润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香港润田电子有限公司、鸿誉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内部控制业务和事项涵盖了公司治理及组织结构、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内部审计机构、主要控制措施、重点控制活动(含资金管理、筹资、销售、采购、对外投资、存货管理、关联交易、担保管理等环节)、信息系统与沟通、对控制的监督等,另外公司着重对采购、销售、投资、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等高风险领域实施检查。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制定的内部控制及相关制度、评价方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公司若发生以下情况,则表明可能存在“重大缺陷”迹象:
A.由于财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对已公布的财务报告进行重大更正;
B.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的舞弊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C.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D.内部审计职能无效;
E.重大缺陷没有得到整改。
②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C.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财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充性控制;
D.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③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①重大缺陷: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1%;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 10%;

②重要缺陷:资产总额的 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0.5%;利润总额的 10%>
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 5%;
③一般缺陷: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0.5%;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 5%。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将缺陷划分确定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公司若存在以下迹象,则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A.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造成恶劣后果;
B.重要业务模块缺乏制度管控或制度系统性失效,导致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漏洞,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恶劣影响;
C.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的重大决策失误;
D.安全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E.内部审计评价结果为“重大缺陷”的事项没有得到整改。
②公司若存在以下迹象,则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要缺陷”
A.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的缺陷;
B.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及时整改;
C.重要业务系统运转效率低下。
③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①重大缺陷: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1%;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 10%;
②重要缺陷:资产总额的 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0.5%;利润总额的 10%>
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 5%;
③一般缺陷: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0.5%;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 5%。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2023 年度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2023 年度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鸿日达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规范要求。2023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较好,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蔡晓涛 李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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