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津药药业: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关于津药药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4-23 18:46:08

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长实律见字【2024】28号
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11 号宾泰公寓 C-1801
电话:022-28363638 传真:022-28363638

·
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长实律见字【2024】28号
致: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 贵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 贵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下简称“《会议资料》”);
4. 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等。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其他用途。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24年3月27日召开的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00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221号津药药业办公楼六楼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20,840,78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53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另外,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8】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035,35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88】%。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共计六项如下: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年度财务决算草案;
4、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以上议案中,不涉及特别决议议案;议案4、6是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司公告的《会议资料》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经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本意见书第三条所列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议案4、议案6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交的现场投票结果合并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所做的《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31,237,53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989】%;反对【66,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05】%;弃权【572,1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06】%。
议案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31,237,53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989】%;
反对【66,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05】%;弃权【572,1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06】%。
议案3:2023年度财务决算草案
同意【631,237,53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989】%;反对【66,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05】%;弃权【572,1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06】%。
议案4: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631,237,53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989】%;反对【66,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05】%;弃权【572,1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06】%。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同意【18,501,081】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6.6634】%;反对【66,500】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474】%;弃权【572,100】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9892】%。
议案5: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631,237,53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989】%;反对【66,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05】%;弃权【572,1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06】%。
议案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631,237,53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989】%;反对【66,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05】%;弃权【572,1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06】%。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同意【18,501,081】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6.6634】%;反对【66,500】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474】%;弃权【572,100】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9892】%。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
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关于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长实律师事务所
ChangshiLawFirm
地址:天津市河

津药药业600488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