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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3 18:23:03

证券代码: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公告编号: 2024-026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述
1、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2、公司监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至 2021 年 3 月 26 日在公司内部公示栏
公示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
象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020 年 9 月 16 日-2021 年 3 月 16
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成
就,同意以 2021 年 4 月 6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95 位激励对象合计
授予 4,500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价格为 11 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确认激励对象名单合法有效、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5、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2020 及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实施完毕,根据《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1 元/份调整为 10.75 元/份。2021 年 5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已调整完成。
6、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及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董续凡等 12 人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合计 1,452,000 份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43,548,000 份。
7、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股票期权的 183 名激励
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自主行权共 21,774,000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0.75元/份。
8、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及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钱瑜等 5 人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尚未注销的股票期权合计 1,630,000 份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2,953,840 份。
9、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谭颖等 8 人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时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于 2023 年 4 月 5 日届满,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
行权期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共自主行权 20,890,247 份,到期未行权 363,753 份。公司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尚未注销的股票期权合计 501,253 份进行注销。
10、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股票期权的 170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自主行权共 20,426,500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0.75 元/份。
11、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激励对象持有的在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 85,30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0,426,500 份。
12、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
获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 1 人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尚未注销的股票期权合计 100,000 份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518,000 份。
13、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
期权的议案》,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于 2024 年 4 月 5 日
届满,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共自主行权20,076,500 份,到期未行权 250,000 份。公司拟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尚未注销的股票期权合计 250,000 份进行注销。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数量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于 2024 年 4 月 5 日届满,根据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拟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尚未注销的股票期权合计 250,000 份进行注销。
三、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造成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以上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本次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议案》。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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