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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欣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3 18:20:49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重庆瑜欣平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监督并提供专业 咨询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有一名独立董事为
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
的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集人)一人,应当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 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 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
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
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
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1.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
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汇集并提供委员会会
议资料,提交委员会审核,包括以下书面文件:
1.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下列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批准:
1.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3.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
4. 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工作规程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包括:
1.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2.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
面意见;
3.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
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形成书面意见;
4.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5.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
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6.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两天须通知全体 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在充
分了解会议内容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 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委员;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
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 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于会议结束后提交 董事会秘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
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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