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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仪股份: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4-23 17: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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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现本所接受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提供了本
所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
大遗漏之处。
2.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
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
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
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的会议文件及信息披露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授予,公司已履行如下程序:
1. 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2. 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 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载明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自 2024 年 3 月
19 日至 2024 年 3 月 28 日,时限不少于 10 日。截至 2024 年 3 月 28 日
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 2024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5. 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6. 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截至首次授予日)》。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出具的大信审字
[2024]第 1-02742 号《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和大信专审字[2024]第 1-02380 号《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发生本第二条上述任一情形。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2024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4 年 4 月 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24 年 4 月 23日为本次授予日。
综上所述,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60日内且为交易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 划(草案)》,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6.14元。
2024 年 4 月 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3名激励对象授予 166.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16.14 元。

综上所述,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上市规则》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 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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