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迪药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4-04-23 17:40:2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
小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1 号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季李华、高元
联系电话 025-83387680、025-8338768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488.SH
注册资本 42,078.28 万元
注册地址 扬州市邗江区新甘泉西路 6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扬州市邗江区新甘泉西路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和亮
实际控制人 傅和亮、Jindi Wu
联系人 刘艳
联系电话 0514-8209023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 年 7 月 7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7 月 2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0 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1 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披露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15 日披露
2023 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
1、尽职推荐工作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
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
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
阅情况 或事后及时审阅。
(2)现场检查和培训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进行了现场检查与培
情况 训,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
项目 工作内容
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
关系管理等情况,主要培训内容包括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等。
2022 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发行人进
行了现场检查,保荐机构积极参与相关工作,并督促发行人配合
现场检查,积极认真完成相关问题整改。
(3)督导公司建立健
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 执行完善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关联交易实施细则、募集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 资金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控规章制度。
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
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
(4)督导公司建立募 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后募
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64,073,045.39 元,投资于原料药生产研发
金专户情况 及配套设施项目、ACC008III/IV 期临床项目等项目。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结余
29,620.91 万元,其中已计入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
3,762.84 万元(其中 2023 年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 858.67 万元),
已扣除手续费 8.45 万元(其中 2023 年手续费 1.89 万元),公司
募集资金尚未使用的金额为 25,866.52 万元。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
(5)列席公司董事会 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
和股东大会情况 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
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
人按规定召开。
持续督导期内,2020-2023 年度,保荐机构分别出具对发行
人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认为发行人
(6)保荐机构发表独 不存在违规使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情形。持续
立意见情况 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关联交易、限售股上市
流通、问询函回复等事项,合计发表核查意见和其他持续督导文
件 61 次,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7)跟踪承诺履行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
况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
他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
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答问询、安排约见、报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送文件等)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收到的行政监管措施如下:
2020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公告上述事项。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议案》,同意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告上述事项。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至 2021 年 8 月 25 日期间存在现金管理审议空窗期。经
查,公司在上述空窗期内使用合计 9,300 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