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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数码: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04-22 21:56:54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数码”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对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目的
公司外贸业务主要采用美元等外币进行结算,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不仅会影响公司进出口业务的正常进行,而且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也会造成较大影响。为了锁定成本,减少部分汇兑损益,降低财务费用,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公司及子公司计划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营业利润的影响。
二、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品种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
三、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额度及授权有效期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金额不超过4,000万美元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授权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负责签署相关协议,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办理事宜,根据公司业务情况,最长交割期不超过12个月。
上述资金来源为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
四、风险分析

1、汇率波动风险:汇率波动幅度较大时,不仅会影响公司进出口业务的正常进行,还可能对公司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专业性较强,可能会由于内部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4、回款预测风险:业务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会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外汇衍生品延期交割风险。
5、其他可能的风险:在具体开展业务时,如发生操作人员未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外汇衍生品投资业务信息,将可能导致外汇衍生品业务损失或丧失交易机会;同时,如交易人员未能充分理解交易合同条款和产品信息,将面临因此带来的法律风险及交易损失。
五、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套期保值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交易,在签订合约时严格按照公司预测的收汇期、付汇期和金额进行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有正常的贸易背景。公司加强应收账款的风险管控,严控逾期应收账款和坏账。
2、公司已制定《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内部操作流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
3、建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台账,建立内部监督制度。财务部专人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统计,登记专门的台账,密切关注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涉及的市场情况,及时向管理层报告。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交易流程、内容是否符合董事会授权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六、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七、相关审核和批准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金额不超过4,000万美元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授权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负责签署相关协议,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办理事宜,根据公司业务情况,最长交割期不超过12个月。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金额不超过4,000万美元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授权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负责签署相关协议,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办理事宜,根据公司业务情况,最长交割期不超过12个月。
八、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张 伊 刘铮宇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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