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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通: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钟广宏)

公告时间:2024-04-22 21:41:09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钟广宏)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
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 2023 年 9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任职期间,忠
实与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会议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客观、审慎、公正的独立意见,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
2023 年 9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任职期间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
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钟广宏,1971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北京邮电
大学 EMBA。1991 年 08 至 1999 年 12 月,任广州电信沙河分局团总支书记兼沙河
分局三产公司经理;1999 年 12 月至 2002 年 1 月,任广东电信实业公司终端公
司团委书记兼沙河分部综合部经理;2002 年 1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中国电信股
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市场部室经理;2015 年 7 月至 2019 年 9 月,任广州织网
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2019 年 9 月至今,任北京德利迅达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轮值 CEO。2023 年 9 月至今,任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2023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1、2023 年 9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 4 次董
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了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2、2023 年 9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任职期间,本人在会前主动了解
并获取会议情况和资料,认真审阅会议议案。会上,本人积极与公司经营管理层沟通交流,了解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情况,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3、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23 年 9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任职期间,本人具体出席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实际出席 是否连续
委托出席
独立董 应参加董 董事会次 缺席董事 两次未亲 出席股东
任职状态 董事会次
事姓名 事会次数 数(现场/ 会次数 自参加董 大会次数

通讯方式) 事会会议
钟广宏 在任 4 4 0 0 否 1
注:本人于 2023 年 9 月 14 日起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3 年 9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任职期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担任 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2023 年 9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任职期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共召开 1 次会议,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未有无故缺席的 情况发生,按照规定出席会议,对公司购买物业等事项进行审议,切实履行战略 委员会职责。
2023 年 9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任职期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共召开 1 次会议,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未有无故缺席的 情况发生,按照规定出席会议,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进行审议,切实 履行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3 年 9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生效执行,
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于 2023 年 9 月 14 日起担
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由于该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至报告期末,公司未有
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因此,2023 年 9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任职期间,未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3 年 9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任职期间,本人对以下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序 意见
会议名称 会议时间 独立意见事项
号 类型
第四届董事 1.《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1 会第一次会 2023 年 9 月 14 日 2.《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3.《关于 同意
议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第四届董事
2 会第二次会 2023 年 10 月 23 日 1.《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同意

第四届董事
3 会第三次会 2023 年 11 月 3 日 1.《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同意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 年 9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任职期间,本人就公司定期报告、
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方面,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多次沟通,与公司审计委员会委 员,及证券、财务、内审部门保持沟通交流,共同推动审计、内控工作的全面、 高效开展。
四、现场工作及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2023 年 9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任职期间,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及
专门委员会等会议,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与公司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 影响,以及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 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
与指导职责,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也结合自身对市场的理解,与公司高管就业务发展、行业信息等方面开展多次交流,并到北京、广州等分公司与管理人员现场交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职能力
2023 年 11 月,本人参加了深交所举办的独立董事培训,充分学习了解独立
董事任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运作的相关知识;学习领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定位、优化履职方式、强化任职管理、改善选任制度等内容。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既提高了本人的合规意识,也有助于本人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
2、积极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2023 年 9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任职期间,本人密切关注公司信息
披露情况,督促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六、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3 年 9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
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3 年 9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任职期间,公司及相关方未发生变
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3 年 9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2023 年 9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任职期间,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 2023
年三季度报告,重点关注了报告中的财务信息、重要事项,以及审议和披露程序。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及披露程序。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 9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任职期间,公司未审议聘用、解聘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3 年 9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任职期间,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
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七)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 9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任职期间,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本人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前述人员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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