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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2 21:28:52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及时报送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告并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
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重大信息,如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
重要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
及时对外披露以及如何披露等事项,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证券部的意见。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证券部联系。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
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或者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
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在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份管理等事务。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证券部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证券部的工作。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状况、技术趋势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等;
2、 行业主管部门在报告期内发布的重要政策及对公司的影响;
3、结合主要业务的行业关键指标、市场变化情况、市场份额变化情况等因素,分析公司的主要行业优势和劣势,并说明相关变化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十一) 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披露下列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的风险因素:
1、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可能被替代或者被淘汰,核心技术人员发生较大变动等;
2、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降等;
3、债务及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负债率上升、流动比率下降、财务费用增加、债务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借款或提高借款条件等;
4、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者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5、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状况、技术趋势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等;
2、 行业主管部门在报告期内发布的重要政策及对公司的影响;
3、结合主要业务的行业关键指标、市场变化情况、市场份额变化情况等因素,分析公司的主要行业优势和劣势,并说明相关变化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若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 50%以上,或
者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并说明公司改善盈利能力的各项措施: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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