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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2 21:28:52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章程》选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
的部门、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向董事长、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指定联络人;

(四)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内部重大信息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汇报,董事长
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涉及董事会审核范围内的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审议,需对外披露的事项,董事长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条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重要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
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重要参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
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前述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对外财务资助”交易事项,无论担保金额大小。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同类交易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并适用上述标准。
(四) 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 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大小。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并适用上述标准。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2、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3、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重大风险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 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
9、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七)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5、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它重大事件:
1、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害公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九)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向公司报告的信息。

第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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