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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阵股份: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4-04-22 20:45:14

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由职工选举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候选人的通知
第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四条 若实行网络投票,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投票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
确说明。
第三章 投票与当选
第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第六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七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八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表决票数,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九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 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
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及所拥有的选票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选票数目。
(二) 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若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
(三)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十二条 当选规则:
(一) 实行差额选举,以候选人得票多者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二) 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出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出的候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如果出现当选者有多人出现相同的选票时,若同时当选超出该董事或监事应选人数,对得票相同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需按本规则,对上述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三) 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数量,但可履职董事、监事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四) 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导致可履职董事、监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其他已当选的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任期应推
迟至缺额董事、监事选举产生后方可就任。
第十三条 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或监事前,大会工作人员应提前告知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保证其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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