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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淼科技: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22 20:08:5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浩淼科技”、“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3 年 12月 31 日。目前,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公司名称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证券简称 浩淼科技
证券代码 831856
注册资本 8,702.8203 万元
注册地址 安徽省明光市体育路 151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明光市嘉山大道 80 号
法定代表人 倪军
实际控制人 倪军、倪代红、倪红艳、倪海燕、倪世和
联系电话 0550-8156287
本次发行证券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
本次证券挂牌时间 2020 年 12 月 25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11 月 15 日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并出具推荐文件;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主动配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推荐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履行职责,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事前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协助和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3、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关注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4、持续关注公司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公司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5、督促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6、做好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0年12月25日在精选层挂牌,国元证券作为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保荐机构,指定高书法、胡伟为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公司股票于2021年11月15日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仍由高书法、胡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022年1月,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胡伟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国元证券委派王健翔接替胡伟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职责;上述保荐代表人变更后,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变更为高书法、王健翔。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发行人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六、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高书法 王健翔
法定代表人(签字):
沈和付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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