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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奇智造: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2 19:15:50

证券代码:833781 证券简称:瑞奇智造 公告编号:2024-016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4 年 4 月 22 日披露的 2023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71,304,166.05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71,571,304.08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40,515,504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7,025,775.2 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
于 2023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法》《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关于 2023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权益分配方案从公司 2023 年年度经营业绩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回报股东的同时,也考虑了公司经营计划发展的需要和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权益分配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3 位独立董事均同意《关于 2023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章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如下: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支付股东股利。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为: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间隔:公司根据当年盈利情况,满足分红条件的,进行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5)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2、现金分红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六)股票股利的条件:如公司快速增长,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进行审议。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七)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事项,
公司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 年 6 月 9 日,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46)。
公司及相关主体作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上披露的《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制度》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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