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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21 15:40:26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以及《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是指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四)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 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及其相关人员;
(八)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九)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人员和机构在本制度中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
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相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证监局,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
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五)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持股变化情况;
(七)公司合并、分立情况;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的标准披露前款所规定的信息。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的编制与披露
第二十三条 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披露适用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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