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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勃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4月制定)

公告时间:2024-04-21 15:38:04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
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
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
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
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
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
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
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
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前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并予以公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
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董事会收回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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