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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勃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1 15:38:04

证券代码:301225 证券简称:恒勃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9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 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
称“解释第 16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以下
简称“解释第 17 号”)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
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 号,以下简称
“解释性公告第 1 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 生重大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
理”的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
[2023]21 号),其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
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3 年 12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
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修订和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 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解释第 16 号、解释第 17 号及解释性公告第 1
号的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五)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的会计处理
根据解释第16号的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明确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对在首次施行该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该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进行追溯调整;对在首次施行该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上述单项交易而确认的资产和负债,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行追溯调整,并将累计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可比期间财务报表已重新表述,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和金额如下:

母公司报表影响金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 合并报表影响金额(元)
额(元)
202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项目
递延所得税资产 -3,677,706.37 -383,001.23
递延所得税负债 -3,677,706.37 -383,001.23
(二)关于解释第 17 号相关规定的会计处理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解释第 17 号明确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
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附 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 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相关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 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本次变更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追 溯调整。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解释第 17 号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
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 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 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 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 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 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 响。本次变更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7 号明确了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
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 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三 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 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 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 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次变更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三)关于解释性公告第 1 号相关规定的会计处理
解释性公告第 1 号的该项规定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相关准则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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