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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晨股份: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海晨股份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04-21 15:36:04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晨股份”、“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海晨股份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8 月 3 日印发的“证监许可[2020]1645
号”文《关于同意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333.3334 万股,发行价格 30.7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02,4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92,775.31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众会字(2020)6796 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全部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截至 2023 年 12 月
额 31 日已投入金额
1 新建自动化仓库项目 13,800.00 12,900.00 9,895.43
2 合肥智慧物流基地一 25,857.08 25,857.08 24,684.96
期建设项目
3 深圳研发中心项目 14,829.23 14,829.23 -
4 补充流动资金 12,000.00 12,000.00 12,000.00
合 计 66,486.31 65,586.31 46,580.40
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2,775.31 万元,其中超募资金为 27,189.00 万元。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南方智能仓库技改项目的议案》,并于当日披露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南方智能仓库技改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116)。上述议案经公司 2022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公司根据审议结果将募集资金 20,317.11 万元(含转出时超募资金余额的利息及理财收益)用于南方智能仓库技改项目建设。
三、南方智能仓库技改项目基本情况及本次调整情况
南方智能仓库技改项目原计划建设期 18 个月,针对南方项目传统仓库进行自动化改造,分别投入建设期间仓库租金以及分拣输送线、箱式 ACR 立体库、密集型立体库等自动化设备及系统,一期改造总面积约 100,000 平米。
截至 2024 年 4 月 11 日,南方智能仓库技改项目资金余额为 6,091.25 万元,募
集资金投资进度为 70.02%,整体实施进度情况良好。具体实施过程中外部环境以及公司项目统筹规划、下游需求变动等因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实施进度,结合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经公司审慎研究决定调整该项目的实施进度,将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
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均未发生变更,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募投项目延期后,不会对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规范运作》《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是基于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做出的决策,有利于项目优化,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未来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规范运作》《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海晨股份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规范运作》《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保荐机构对海晨股份本次部分调整
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郑 睿 石啸天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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