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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光电: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1 15:35:08

证券代码:301362 证券简称:民爆光电 公告编号:2024-023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
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以下简称 “《准则解释 16 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是公司根据法 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具
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 16 号》(财会〔2022〕31
号),《准则解释 16 号》规定的“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
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规
定的“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
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
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 16 号》的要求
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5、变更性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
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在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
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本公司对租赁业务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的,按照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进行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0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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