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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股份: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19 21:35:12

证券代码:831834 证券简称:三维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7
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定,及《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
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常设机构为审计部,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
常办事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收集、整理及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准备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并根据公司业务规
模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同时按公司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八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应具备合格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董事长批准,可邀请公司以外的专业审计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的审计工作项目。
第九条 审计部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可从公司财务部门临时抽调会计
人员组成审计组,各单位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第十条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
的财务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经验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具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审计部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二)回避性原则: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
(三)职业道德原则: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四)保密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五)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原则:审计部及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六)廉洁性原则: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坚持清正廉洁,不得接受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部门)的贵重礼物或重大宴请等。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和个人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体系;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配合公司外聘审计机构做好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
(七)制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八)参与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监督、审核;
(九)对公司的财务计划、财务决算、财务收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促进公司改善经营管理,
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十一)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监督,包括:对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的投资、担保开展事前专项审查和事后专项审计;对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进行审计,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筹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部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等;

(二)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发现的公司规章制度和公司管理存在的缺陷,向公司管理层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十)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一)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二)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专项审计包括公司重大项目审计、基建、预决算审计、离任审计等。
公司重大项目是指资金数额较大,且对公司的经济效益、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一)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二)组织内部和外部资源,执行审计计划,并汇报工作结果;
(三)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四)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根据实际需要,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
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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