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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先股份:2023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颖洲)

公告时间:2024-04-19 21:15:15

证券代码:430489 证券简称:佳先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4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颖洲)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人作为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独 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关注 公司的发展状况,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 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现将本人 2023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陈颖洲,男,汉族,中共党员,1965 年 6 月出生,安徽省淮南
市凤台县人,法学硕士。从事的专业领域为宪法与行政法。1982 年 -1986 年安徽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1999 年-2002 年安徽大学法学院 研究生毕业。1986 年至今历任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硕士 生导师。2009 年 5 月至今,任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22 年 4 月至今,任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担任中国 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安徽省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安徽省人大常 委会司法监督员,安徽省纪委党风党纪监督员,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立
法专家库专家。参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法规草案专家意见会议,参与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立法草案专家意见会议,2023 年 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不在佳先股份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佳先股份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佳先股份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经自查,报告期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满足出任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各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职期间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会前均认真审阅了会议材料,并在会上充分发表了专业、独立意见,不存在对董事会议案反对和弃权的情形,本人作出独立判断时,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和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作为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本人分别参加了所属专门委员会的会议,不存在无故缺席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应参加次 现场出席次 通讯方式参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数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数 数 加次数 数
7 7 0 0 0 4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会议名称 应参加次数 参加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审计委员会 5 5 0 0
提名委员会 1 1 0 0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 5 次审计委员会,本人均出席了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2 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关于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子公司2023 年度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 2023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现金收购安徽英特美科技有限公司 3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变更拟购总部办公楼地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报告期,本人履职后,公司召开了 1 次提名委员会,本人作为主任委员(召集人),出席了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 3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并对《关于现金收购安徽英特美科技有限公司 3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变更拟购总部办公楼地点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进行审议,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会谈沟通情况
在 2023 年度任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特别是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与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审计划、关注重点等事项进行了探讨和交流,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五)发表独立意见及履行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事项
1、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履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未发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未发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在 2023 年度任期内,本人时刻关注公司的发展情况、公司外部环境以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主动提醒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并就相关风险管控措施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我们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并采纳我们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使我们更加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现场工作情况

2023 年,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充分利用参加公司会议等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和了解,同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保持联系,全面了解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管理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和业务发展情况等相关事项,实地考察了解公司动态,并提出建议;通过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八)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我们了解经营管理情况的途径多样、方式灵活、渠道顺畅、沟通有效,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履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干扰或阻碍。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3 年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关于预计公司 2023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现金收购安徽英特美科技有限公司 3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变更拟购总部办公楼地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的商业行为,定价公允合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本人就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前期各
项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三)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公司依照相关规定按时编制了《2022 年年度报告》《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了披露。本人对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的审议、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对《关于聘请
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审计资格,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审计工作。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人同意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对《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以及新项目建设需要做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本人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权益分派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公司与股东长期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人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在 2023 年度任职期内,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文件资料,积极配合本人有效行使职权,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2024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工作精神,认真、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颖洲
2024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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