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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先股份:2023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潘利平)

公告时间:2024-04-19 21:15:15

证券代码:430489 证券简称:佳先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3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潘利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人作为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独 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关注 公司的发展状况,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 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现将本人 2023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潘利平,男,1963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南京审计学院财经系教师、中国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中租公司金融部经理、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公司总经理助 理、深圳发展银行深圳上步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联合证券广州营 业部总经理、上海恒生金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裁、上海航运产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徽 同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总经理、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2020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不在佳先股份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佳先股份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佳先股份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经自查,报告期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满足出任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各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职期间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会前均认真审阅了会议材料,并在会上充分发表了专业、独立意见,不存在对董事会议案反对和弃权的情形,本人作出独立判断时,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和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作为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本人分别参加了所属专门委员会的会议,不存在无故缺席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应参加次 现场出席次 通讯方式参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数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数 数 加次数 数
8 7 1 0 0 5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会议名称 应参加次数 参加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2 0 0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3 3 0 0
报告期,公司召开了 2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作为主任委员
(召集人),均出席了会议,审议了《关于执行 2022 年度管理团队绩效考核及制定 2023 年度管理团队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报告期,公司召开了 3 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本人均出席了会议,审议了《关于购买总部办公楼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现金收购安徽英特美科技有限公司 3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变更拟购总部办公楼地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 3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并对《关于现金收购安徽英特美科技有限公司 3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变更拟购总部办公楼地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进行审议,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会谈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独立性、审计计划的范围和时间安排、关键审计事项等,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审计结果等,促进年报审计工作规范开展,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发表独立意见及履行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事项
1、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履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未发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未发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六)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宣传活动等形式与中小股东保持良好沟通交流,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并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七)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时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建设情况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日常工作中,保持与公司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的沟通,通过面谈、电话等形式,主动获悉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并站在本人专业的角度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八)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我们了解经营管理情况的途径多样、方式灵活、渠道顺畅、沟通有效,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履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干扰或阻碍。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3 年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关于预计公司 2023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现金收购安徽英特美科技有限公司 3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变更拟购总部办公楼地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的商业行为,定价公允合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本人就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前期各项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三)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公司依照相关规定按时编制了《2022 年年度报告》《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了披露。本人对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的审议、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对《关于聘请
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审计资格,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审计工作。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人同意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提名情况
公司原独立董事朱晓喆先生因学校安排担任副院长,根据学校相关要求,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对《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提名陈颖洲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补选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书面同意,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尚未解除的情况,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本人同意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对《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以及新项目建设需要做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本人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权益分派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公司与股东长期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人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2023 年,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主动献言献策,积极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2024 年,本人将继续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利用自身专业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好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潘利平
2024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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