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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科新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19 19:56:35

证券代码:301292 证券简称:海科新源 公告编号:2024-027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 会计政策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财会
(2022)31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日期及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 会[2022]31号),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
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会计政策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自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 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
时性差 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
资产的租赁 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
成本的交易等, 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
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 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
—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 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三、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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